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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公告
来源: | 作者:szrfcpacn | 发布时间: 2015-10-19 | 2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2年第1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3年各税种、基金、费申报缴纳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18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18日。


二、2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22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222日。

三、4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418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18日。


四、6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619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619日。


五、9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916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916日。


六、10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024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24日。


七、12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216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216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解缴、清算期限按照本公告规则顺延。


九、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