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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装修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同时取得购入电缆及空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 | 作者:裕达会计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10-19 | 2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 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 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